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队宣传展板
展板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队宣传展板。属于社会展板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消防队宣传展板可参考设计。展板合集设计2页,适合社区或单位定制橱窗使用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这个展板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1、消防救援衔的设置: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2、消防救援衔的编制: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3、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4、降级和取消消防救援衔的保留: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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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架时间 2023-04-23